会员须知俱乐部
第八条 为凝聚各种文学力量,整合文学资源,加强各地区文学创作、编辑、工作者、经营者队伍的合作,建立覆盖全社会的文学人力资源开发、作品出版的服务体系和共赢机制,实行俱乐部制度。 第九条 俱乐部性质: (一)俱乐部主要业务是开展注册作家资格评审认定、作品策划和编辑出版、组织实施文学活动与文化交流。 (二)俱乐部是各种各样文学团体的属性统称,文学团体成立时可以不使用俱乐部作为后缀名称。 (三)俱乐部在业务开展和经济往来上具有相对独立性,文学中心和公司对俱乐部不承担法律和经济方面的任何责任。 第十条 俱乐部登记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应具备并履行文学编辑人、策划人、代理人和活动家的素养和职责。 (二)发起人(作家、编辑、文学工作者)达到5人以上。 (三)具有每年策划和编辑出版30种以上图书、组织实施5次以上文学活动与文化交流的能力。 第十一条 俱乐部登记程序: (一)由俱乐部主要发起人在网站下载《俱乐部注册登记表》,按要求填写(纸质表格或电子表格)并寄至文学中心注册管理部。 (二)注册管理部将《俱乐部注册登记表》(纸质文本)报送文学中心审核。 (三)文学中心审核同意后,注册管理部将俱乐部在网站相关栏目公布。 第十二条 在作家俱乐部网站,俱乐部应建立自己的网站(二级域名)或论坛,通过网站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俱乐部应积极发展成员,并坚持标准、公平公正地开展注册作家资格评审认定业务;认真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策划、编辑俱乐部成员的作品,努力做好出版服务工作;积极组织俱乐部成员开展各项文学和文化活动,努力扩大俱乐部在社会上的影响。 第十四条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作者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权利,俱乐部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作者的著作权,不得发生任何侵权行为。 第十五条 俱乐部应积极沟通与文学中心和公司之间的联系,认真反映事关文学发展的情况、要求与建议,使文学中心和公司及时了解并支持各俱乐部工作,有利于文学人力资源开发和作品出版服务业务的有效开展。 第十六条 俱乐部在开展作品编辑出版业务和版权页署名时应使用注册登记的名称。 第十七条 俱乐部出现以下严重问题和行为时,文学中心可以注销其注册资格: (一)构成知识产权侵害行为。(二)策划和编辑含有以下内容的:第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第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第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第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第五,泄露国家秘密的;第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第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第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注册作家
第十八条 文学中心为支持文学写作者从事文学创作,组织创作交流,提供优质服务,扩大优秀文学作品的传播、推广和发行,开展权益保障活动,发展壮大文学创作队伍,实行注册作家制度。 第十九条 凡遵纪守法并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的各地写作者,经由本人申请,所在俱乐部资格评审认定,文学中心批准备案,即为注册作家。 第二十条 申请注册作家程序: (一)申请者在网站下载《注册作家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纸质表格或电子表格)。 (二)向本人希望加入的俱乐部递交以下文件:《注册作家登记表》(纸质表格或电子表格),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纸质文件或JPEG、GIF图像文件),本人代表作品1部(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本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纸质照片或JPEG、GIF图像文件)。 (三)俱乐部对申请者进行资格评审认定,并填写评审认定意见(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后寄至注册管理部。 (四)注册管理部将《注册作家登记表》(纸质文本)报送文学中心审核。 (五)文学中心审核后,注册管理部和俱乐部将注册作家名单在网站相关栏目公布。 第二十一条 注册作家享有以下权益和服务: (一)享有文学中心提供的出版和推介服务,其创作的作品,可委托所在俱乐部向文学中心提出申请,并纳入文学中心的出版和推介计划。文学中心根据作品具体情况及时地以传统出版、数字出版等适合方式予以出版和推介; (二)享有参加文学中心和公司及俱乐部举办的各类文学活动和文化交流的权利,有对文学中心和公司及俱乐部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三)委托出版的作品著作权和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文学中心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代理诉讼等服务,依法维护注册作家的合法权益; (四)文学中心鼓励注册作家“三贴近”,坚持正确的创作方向,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以及其它有益的探索和创新,对优秀作品将给予资助或向有关基金会提出资助申请; (五)享有文学中心所属和合作网站提供的信息服务,可在公司的经营场所享有上海作家俱乐部会员待遇。 第二十二条 注册作家有以下行为的,文学中心将取消其注册作家资格: (一)凡有剽窃他人作品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 (二)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 (三)缺乏职业道德,严重违反文学中心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
选自《文学人力资源开发和作品出版服务手册(第二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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